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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

来源: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axs.viplaw.cn/   时间:2015-03-05 1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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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易程序】通过程序制约国家刑罚权的滥用,是近现代英美法中正当程序的基本思想。正当程序理念所表达的注重程序,既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亦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当今世界各文明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无不体现出正当程序这一基本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诉讼程序呈现出简易化的趋势与倾向,即所谓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二战以后,西方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速决程序的广泛采用,并且其适用范围亦逐步扩大。我国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亦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随着1997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简易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开始采用。诚然,正当程序的简易化有其深刻的内在原因,也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而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必然带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问题,即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倾向,尤其是作为这种倾向代表的简易程序的广泛采用,是否背离了正当程序的理念,是否违背了正当程序理念的具体标准与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程序意识日愈增强的今天,如何正确认识正当程序的简易化与简易程序的正当化,自然也成为刑事诉讼法学不可避免倍需关注的焦点。一、正当程序及其简易化趋势 正当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简称,最早出现在英国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的第28号法令中,它是取代1216年制定的英国大宪章中“国家的法律”而使用的措辞。[i]原本是指刑事诉讼必须采取正式的起诉方式,并保障被告接受陪审裁判的权利。后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意味着在广义上剥夺某种个人利益时必须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得到倾听的权利,从而成为英美法中人权保障的根本原则。[ii] 美国法律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正当程序思想亦为美国所接受,并且其内涵得到极大的发展与丰富,成为美国联邦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791年在著名的权利法案中首次被确认。在其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正当程序主要是对财产权的重要的实质性的保护。[iii]本世纪前半期,由于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问题日趋突出,美国法院开始从过去强调财产权转变为强调人身权利。到二战后本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其最高司法地位,运用司法审查权,进行了著名的正当程序革命。这次司法改革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从1961年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对马普小姐定罪判决起,在此后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在一些历史性的判决中,确认了几乎所有权利法案保障的权利都是基本的因而将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到正当程序条款中去,用详细的宪法限制来约束各州执法官员们的活动,尤其将警察的侦查行为纳入诉讼法制的轨道,从而使正当程序的内容趋向具体。[iv] 美国联邦宪法第14条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立法表述:“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里,正当程序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前者是对各州立法权的宪法限制,后者则主要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与过程。我们主要关注程序性正当程序并且限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 关于正当程序的概念,美国学者乔治·F·科尔认为,在美国“正当程序”或“国家法律的正当过程”这一概念的含义是为了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两造对抗性相一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并按照同样程序对他进行侦讯。政府当局只有遵守这些程序从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才可以采取反对被告人的行为。[v]这个概念中强调了被告人必须享有一定的受保护的权利。政府当局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正当程序理念蕴含丰富的内容,正确理解正当程序的内涵,应当从以下几个层次来把握: 首先,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表述是以双重否定的方式来强调:刑事诉讼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都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表明,正当程序理念首要表达的是对程序的重视。换言之,正当程序实际体现的价值目标就是程序公正,即程序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体现。注重程序是英美国家法律传统中的显著特征,在英美的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的后果就是由此而得的证据在法庭上不具有可采性,整个诉讼程序都将因此无效,程序问题将直接导致实体问题的处理。美国正当程序革命中的许多著名案例就非常具有代表性。比如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米兰达实际上犯有强奸、抢劫、盗窃等罪,但联邦最高法院以未告知律师协助权和供述时律师不在场为由推翻了该案原来的有罪判决,由此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vi]正当程序体现了对程序的高度重视,究其原因,生命、自由、尊严对每个人都是最为宝贵最为珍惜的,而在刑事诉讼中无论结果还是在过程中,都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尊严、自由乃至生命,容易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侵害,并且这种侵害一旦产生将带来无法挽回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约刑罚权的滥用,从而保障当事人尤其被告人的人权. 其次,正当程序广义上包括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的一切法律规定的合理的程序和规则。由于正当程序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因而其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上。美国权利法案即联邦宪法l-10条修正案中包含的程序保障要求,比如,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等等,是从宪法高度确认的被告人最基本的权利,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最低限度要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将其明确为正当程序的具体内容与标准。 再次,从另一个角度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意味着对司法机关权力的限制。诚如乔·F·科尔所言,正当程序的各种手段类似一种起障碍作用的过程,当政府官员企图搜寻被告人的时候,他们必须在这种所限制的范围内克服难以对付的种种障碍,必须在多方面的诉讼程序约束之下,才能合法地认定被告人有罪。[vii]确实,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必然对司法机关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其工作难度。 我国及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在刑诉法学中虽没有明确提出正当程序的概念,但纵观各国刑诉法的规定,不难看到各国刑诉法都明确赋予了被告人以辩护权为核心一系列诉讼权利,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程序和规则,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遵守,因此应当承认各国的刑事诉讼实际上体现了正当程序的思想,只是程序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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