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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

来源: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axs.viplaw.cn/   时间:2016-11-02 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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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 (民国84年07月31日修正)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之处理,除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 注意事项行之。 二扣押物应依职权发还者,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通知: 承办机关应将发还物品之有关案号、案由、被告姓名、物品 名称、数(重)量暨受领期限、手续等分别详细记载通知书内,并 检附受领书送达应受发还人。(通知书、受领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 (二)请领: 应受发还人于接获前项通知后,应于规定期限以内填具受领 书,送交承办机关。 (三)发还: 承办机关于收到前项受领书,经审核无讹后,如系应受发还 人亲自领取,于缴验本人身分证明后发还,如系委托他人代领,于 提出委任书及缴验受任人身分证明后发还。 (附件请参阅司法院公报第37卷9期75-76页) 三扣押物依声请发还者,声请人应先行具状叙明案号、案由、被告姓名 、物品名称、数(重)量等,提请承办机关核发受领书,其程序准用 前项之规定。 四应发还之扣押物,如由检察署赃物品库保管时,承办机关应填具扣押 物发还通知书(格式如附件三)请检察署赃证物品库径行交付受领人 。 (附件三请参阅司法院公报第37卷9期76页) 五司法警察机关或其它送案机关自行扣押而未随案移送之物,该管机关 径予发还时,应先经法官同意,并将领据检送附卷。 六得没收之扣押物,有丧失毁损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发还者,得拍 卖之,保管其价金,拍卖扣押物,应请当地有关机关或公会先鉴价。 七扣押物未经处理完毕,该案卷宗不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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