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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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11-02 11:11:52
法院处理扣押物应行注意事项
(民国84年07月31日修正)
一刑事案件扣押物之处理,除刑事诉讼法及其它法令别有规定外,依本
注意事项行之。
二扣押物应依职权发还者,依左列程序办理。
(一)通知:
承办机关应将发还物品之有关案号、案由、被告姓名、物品
名称、数(重)量暨受领期限、手续等分别详细记载通知书内,并
检附受领书送达应受发还人。(通知书、受领书格式见附件一、二
)。
(二)请领:
应受发还人于接获前项通知后,应于规定期限以内填具受领
书,送交承办机关。
(三)发还:
承办机关于收到前项受领书,经审核无讹后,如系应受发还
人亲自领取,于缴验本人身分证明后发还,如系委托他人代领,于
提出委任书及缴验受任人身分证明后发还。
(附件请参阅司法院公报第37卷9期75-76页)
三扣押物依声请发还者,声请人应先行具状叙明案号、案由、被告姓名
、物品名称、数(重)量等,提请承办机关核发受领书,其程序准用
前项之规定。
四应发还之扣押物,如由检察署赃物品库保管时,承办机关应填具扣押
物发还通知书(格式如附件三)请检察署赃证物品库径行交付受领人
。
(附件三请参阅司法院公报第37卷9期76页)
五司法警察机关或其它送案机关自行扣押而未随案移送之物,该管机关
径予发还时,应先经法官同意,并将领据检送附卷。
六得没收之扣押物,有丧失毁损之虞或不便保管,又不宜发还者,得拍
卖之,保管其价金,拍卖扣押物,应请当地有关机关或公会先鉴价。
七扣押物未经处理完毕,该案卷宗不得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