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姓名:王雅杰
手机:15691750777
邮箱:191825291@qq.com
证号:16101200910143611
律所: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荣豪大厦13层(未央区政府十字向北200米路西)

您当前的位置: 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 什么是举报义务、被举报人
`

什么是举报义务、被举报人

来源: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axs.viplaw.cn/   时间:2016-11-02 11:11:02

分享到:0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举报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任何个人和单位如果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有义务向专门机关进行举报。在与犯罪的斗争中更是如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举报人是指举报行为所指向的人,主要指举报人控告或检举的涉嫌不道德、违纪、违法和犯罪的人员。被举报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被举报人一般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同的举报部门对被举报人都作出了规定,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身份上,或者是从被举报人的工作性质上,凡是符合举报要求的都可以成为被举报人。例如,检察机关受理的被举报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便利。向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举报的,被举报人必须具备党员的身份。《刑法》第30第和第31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出了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等等,从而将被举报人的范围扩大至单位。

电话联系

  • 1569175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