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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翁买农药帮助邻居自杀获刑3年

来源: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axs.viplaw.cn/   时间:2016-11-02 11: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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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瘫痪在床,又不想拖累家人,八旬老人只求一死了之;隔壁一七旬老翁深表同情,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帮她购买了毒药。瘫痪老人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而“好心帮忙”的买药者却难脱干系。

  2010年7月12日,帮助他人自杀的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重庆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宋某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旬老太瘫痪后想自杀

  2007年,年近8旬的曾婆婆摔跤后从此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2008年7月,曾婆婆被送到二儿子杨某位于开县天和乡高兴村的家中赡养。

  现年76岁的宋某,系杨某的邻居。因为年龄相近,几位老人经常跟曾婆婆在一起聊天。其间,曾婆婆多次表露出自己瘫痪在床不仅拖累后人,而且本人也痛苦,希望一死了之的想法。这样的说法,曾婆婆的儿子、儿媳也曾听老人提及,但他们都予以劝阻。

  据宋某交代,他想到曾婆婆也是80岁的人了,因此对曾婆婆的想法表示理解。宋某称,2008年秋季的一天,曾婆婆曾明确提出让他帮忙购买10颗安眠药。宋某也明白曾婆婆的意思,但他表示买不到。随后,曾婆婆又让他把家里一个带绳子的篮子递给她,宋某照办了。

  待宋某离开后,曾婆婆用嘴将绳子解下来,欲自尽。但这一行为刚好被曾婆婆的儿媳邓某发现并加以制止。

  杨家人对曾婆婆照顾得很好。在了解到准备帮助曾婆婆自杀的是宋某后,杨家人还将宋某狠狠地批评了一顿。

  “好心”邻居买农药助人死亡

  在周围群众眼中,宋某是个热心人,村里发生了大事小情,总能看到他出手相助。

  2008年11月下旬的一天,曾婆婆再次向宋某提出,给她买点农药来自杀。“看到她活着痛苦,又是多次求我了,我就心一软,答应了。”宋某交代,不久他便在邻村一店铺购买了5颗“豌豆药”(一种形似碗豆的农药)。因为该药气味刺鼻,宋某买来后还用厚厚的塑料袋将该药包好,放在贴身的口袋里。

  尽管曾婆婆多次催促宋某将药给她,但宋某还是有些犹豫。直到12月7日那天傍晚,宋某才悄悄将已经压碎的“碗豆药”放在曾婆婆身旁的一个桌子上。随即,宋某悄然离开。当天晚上,曾婆婆吃过晚饭后,开始服毒。因为该药的气味很浓,正在厨房洗碗的儿媳闻到后,立即来到曾婆婆的房间,看到此时曾婆婆已横躺在床上,嘴里、身上还有白色的细小颗粒。

  知道曾婆婆服了毒,儿子、儿媳立即将曾婆婆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曾婆婆因抢救无效死亡。

帮忙者获刑三年

  在抢救的过程中,医生以及曾婆婆的儿媳多次问及毒药的来源,但曾婆婆却称,是从一个小娃儿手中抢来的,并阻止医生抢救。

  关于毒药的来源,曾婆婆的说法显然不能让家人信服。这时,曾婆婆的家人首先想到的是宋某。“宋原本喜欢帮忙,哪家有事他都是跑前忙后的,可我家出事那晚,他却一声不吭,静坐在我家的台阶上。”曾婆婆的儿媳称,宋某不仅有“前科 ”,而且他当天晚上的表现有些异常。

  曾家人随即报警。后经法医鉴定,曾婆婆系磷化物中毒死亡。

  同年12月10日,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开县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据悉,这样一起杀人案,在重庆尚属首例,全国也较为罕见。因此,开县的政法部门也相当慎重。

  2010年6月17日,开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检方建议,宋某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行为,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考虑到宋某已是76岁高龄的老人,建议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他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判处。

  开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宋某明知自己提供农药的行为会帮助被害人曾某自杀,而对该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观上,被告人宋某实施的提供农药的行为,对曾某自杀成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与曾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同时,法院鉴于被告人宋某是帮助瘫痪的被害人自杀,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检察官说法

  在我国,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自杀未遂的,不能被作为犯罪处理,更没有处罚教唆、帮助自杀的规定。但在本案中,帮助别人自杀的宋某为何又受到刑法的处罚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认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的行为。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针剂、药物或者其他自杀工具,而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二是基于自杀者的要求,对自杀者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后一种,法学界通常称之为“受托杀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自杀者的承诺,也不能成为杀人者免责的事由,其肯定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就前一种情形,通常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帮助行为,客观上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主观上对自杀者死亡的发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态度,因而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不过应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本案的犯罪事实看,宋某明知曾某一心求死,给了她毒药其肯定是会自杀的,但宋某仍对曾婆婆的死持放任态度,且实施了帮助行为,故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从被告人宋某的罪名看系故意杀人,属重罪;但其为何被判处缓刑呢?承办本案的法官称,宋某应人要求帮助别人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且宋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法院的前述判决,重庆市的王成律师称,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非常准确,也颇具人性化,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法治精神。同时,他也希望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法律认知水平,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出现。

  “安乐死”路漫漫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目前,全世界只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几个国家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让安乐死合法化。如荷兰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做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绝症者考虑成熟后,应自愿提出书面请求;主治医生则应向患者详细陈述实际病情和后果预测,并由另一名医生协助诊断和确诊,最后才能实施;实施安乐死的手段必须是医学方法。

  1990年3月,被称为“中国首例安乐死案”在陕西汉中宣判;当地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让绝症母亲安乐死的被告人王某判处刑罚。该案宣判后,关于是否让安乐死合法化的讨论在我国司法界、医学界就一直没有中断过。据悉,从1994 年起,每年的全国两会基本上都会有关于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但至今,安乐死在我国仍未施行。重庆市人大代表张兴安称,不能通过主要是因为亲情、文化、伦理与现实的冲突。对于提出“安乐而死”的死者亲人来说,内心的激烈冲突超过任何旁观者。面对亲人的痛苦与无奈,是尊重他的意愿随他逝去,还是尽所有可能努力延续亲人的生命?中国传统文化从未肯定过生命自戕。从“孝”的理念而言,重病在床的老母只要三寸气在,即使回天无望,作为子女也不能任其“安乐而死”,又怎么忍心这么做?除了文化、伦理与现实的冲突是走向安乐死实践的一道屏障外,张兴安称还有技术的原因——若在中国实践安乐死,怎么防止谋杀、逃避赡养、掩盖医疗失误等问题?立法、程序化、多重相互监督制约,是实现安乐死的前提,即需要有完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持。

  因此,关于“安乐死”这个难题需要时间来解决,要实现安乐死,仍有漫长的道路要走。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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